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就业再就业->政策法规->失业保险
政策法规
综合查询
标题: 日期: 文号:
业务类型:       文件效力等级:
  

劳动保障厅

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

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