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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劳社就函[2005]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核、审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时,认真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5]231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凭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因设立机构而持访问签证入境,可凭访问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就业证,凭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许可。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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