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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纪委

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2002]189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纪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立即组织贯彻落实。

     一、 根据国家纪委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2002]656号文件要求,经对照清理,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中的企业名称查询收费;城管(市容)部门收取的占用道路许可证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城管(市容)部门、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居委会)收取的门前三包(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收费。省内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项目免收政策,统一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具体见附件2),省内其它有关政策与国家文件无抵触的继续执行。

     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内现行政策规定,对辖区内的有关收费及优惠政策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取消的取消,该免缴的免缴,认真完善并落实有关政策。

     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当作关系改革和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全面检查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并商请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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