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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函[2005]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就业审批办证从2005年10月1日起由各省辖市办理。

    2、各市在台港澳人员就业审批中,要继续按照“严格审批、完善服务、加强监督”的要求,不断提升入境就业管理水平。今年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于9月25日前从省厅领取,今后每年11月底由各市上报下一年度预定数。办证中需提供的《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发,签发证办理结束后按季上报省厅一份备案。

    3、省厅统一刻制“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台港澳人员就业专用章”(软印)和“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台港澳人员就业专用章”(钢印),依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昆山、吴江”的次序编号,分别发放各市。

    4、贯彻落实《规定》要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结合起来。在《规定》实施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今年初年检的基础上,彻底摸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在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的同时,为入境就业网上申报审批制度尽早实施建立基础。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关于贯彻落实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的要求,在10月15日前将开展的全面检查情况上报省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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