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6]1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2、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下岗职工、曾经是集体企业职工的登记失业人员、集体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认定范围按各市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困难的认定范围按省政府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下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已通过其他途径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1、申领。符合发放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附1)。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可通过企业初审公示后,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申请。
2、审批程序。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到各居委会张榜公示核实48小时无误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附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在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须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
(2)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根据本部门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及目前就业状况以及原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附3)。审批表和核发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一份报省辖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一份留存,一份返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审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3、发放。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核准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本单位钢印,免费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从2006年起,全省使用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内容根据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作适当修改,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省辖市根据本市发证数量统一向省厅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全省统一的编号,编号办法仍按原《江苏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
1、《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转借、涂改、撕页。照片处加盖发证单位钢印生效。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单位招收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录用单位统一保管;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凭此证及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本证上记载。单位凭证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政策实施部门应将享受政策单位是否办理录用备案作为前置条件予以审核。
3、《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持证人员在本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就业所在地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旧版《再就业优惠证》与新版可同时使用。各地可视实际条件许可,逐步更换或在年检时统一更换。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领证人员统一使用新版《再就业优惠证》。
四、管理和监督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核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领证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提供领证人员姓名、身份、编号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徇私舞弊乱发证和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要加强与工商、税务、财政等政策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的定期交换和协查制度,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和管理漏洞。对下岗失业人员冒领、变造、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等非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予以没收证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对发证单位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经办人和单位给予处罚;对单位违规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收缴已扶持资金。
2、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全省统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及领证人员再就业、享受政策、年检、注销等情况输入数据库,并通过日常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维护管理,做到实时监控。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
3、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以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省有关文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单位负责。年检时间为每年年底,具体由各市规定,但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年检,并加盖年检章。被用人单位录用由单位保管的,由单位统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检的自动作废。
5、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后,正在享受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应停发。
本通知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通知规定,具体制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
3、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
4、《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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