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会议经表决,决定免去张云川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张庆伟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免去许永跃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耿惠昌为国家安全部部长;任命马馼为监察部部长;免去金人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谢旭人为财政部部长;免去张柏林的人事部部长职务,任命尹蔚民为人事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8号、第69号、第70号、第71号、第72号、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两个协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69人。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会议经表决,任命白克明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会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该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
吴邦国强调,资源环境问题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这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认为,中央高度重视资源环境问题,针对近年来资源环境约束加重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资源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家指出,中央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目标和方针政策是明确的,我国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健全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将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主要抓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认为,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及时的、必要的、正确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应予充分肯定。同时大家指出,当前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的趋势尚未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做好今年下半年的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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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就业促进法》等四部法律的审议情况答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30日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介绍,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53人,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了与就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就业促进法当中对政府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援]:就业促进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前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点上,刚才青年报的记者提的问题很重要。因为大家这一段时间都在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责任是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归纳起来,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李援]::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本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总的来说,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第一,当前社会上各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有关于身高、相貌、性别、户籍等等,但是为什么就业促进法没有对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做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这部法对于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会起到什么作用?第二,这部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我们收到过一些青年求职者反映,提到现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多、过滥,阻碍了就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对这一现象,您怎么看?就业促进法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谢谢!
[李援]: 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今年的3月25日至4月25日一个月的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李援]: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我想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李援]: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提到青年就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政策规定加以解决。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我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