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管理,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登记制度的办法,进一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陈震宁厅长提出的“五个充分”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试行)》。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试行)》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备案登记。同时,对劳动保障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具体要求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统计制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全文请点击本网首页“政策法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