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36号、省政府24 号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紧密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各地在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拓展、延伸和充实。
一、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适用范围。泰州市扩大到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大中专生。镇江市扩大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南通市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突出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南京市、苏州市、泰州市取消了规划区内的限制,对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镇江市取消了撤村改社区居委会的限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三、进一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
一是扩大就业困难援助对象范围。南京、无锡、泰州等市将困难援助的“4050”人员扩大到“4045”人员,苏州市扩大到“4048”人员。
二是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盐城市将补贴标准从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1/2—2/3扩大到全额补贴,并对补贴期限予以延长,对已按照盐发[2002]3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底。南京市、常州市、宿迁市明确按2/3标准执行。
三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南京市、南通市、常州市、淮安市将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扩大到全额补贴。
连云港市对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特别困难人员(患重病无法实现再就业的失业职工;双失业职工家庭中夫妻均为“4050”人员;单亲家庭且抚养子女正在上学的“4050”失业职工;连续3年以上纳入城镇低保的失业职工;夫妻一方失业、一方残疾或患重病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失业职工),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扩大社会保险补贴延长享受期限的对象范围。南通市、盐城市、镇江市将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超过3年的人员,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从“4050”人员扩大到所有就业困难人员。
五是扩大岗位补贴的享受对象范围。南京市、淮安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政策从社区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其他各类用人单位。
镇江市明确:一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一次性给予2000至3000元补贴。二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给予1000-2000元奖励,对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给予500元的实物帮扶。南通市设立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2000元。
四、扩大劳务派遣企业社保补贴的享受范围。常州市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从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扩展到商贸企业、在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规模。镇江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不分人员类别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淮安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创业的,贴息补助的范围从微利项目扩展到非微利项目,展期期限也增加为2年。泰州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可放宽到6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可贷款20万元。对从事非微利行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贴息60%,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贴息30%。南通市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驻通部队随军家属、退役运动员。无锡市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街道(镇)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5%予以奖励。
六、扩大培训和鉴定补贴对象。苏州市将免费职业培训的对象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扩大到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并取消了对培训补贴“一次性”限制。泰州市扩大到城镇新增劳动力、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补贴。在培训补贴方向上向技能型人才培训倾斜。徐州市明确培训补贴标准为不高于每人8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盐城市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南京市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持《就业登记证》人员,并取消了“生活确有困难的”限制。南通市扩大到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七、明确见习补贴标准。南通市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左右,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基地给予每人400元左右的实训费补贴。徐州市为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50%。盐城市区为120元。
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镇江市对外来务工的所有农民工,不分省内省外,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后与城镇劳动者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对外地农民工失业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南京市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1年内终止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的,按照其参加转岗培训的富余人员人数给予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九、创业场地扶持。徐州市明确今后凡新开办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市场主办单位要预留20%的市场摊位,优先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有关部门实行竞标的岗位(如公厕管理、门前三包、保洁保绿、交通协管、报亭、冷饮摊点等)按40%比例预留,不参加竞标,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泰州市由政府统一开发的再就业专项市场,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所需费用由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南京市明确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场地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淮安市规定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在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示范基地”。
十、无锡市自 2006 年起,市区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两级政府共担机制。2006 年暂以核准的 2005 年末各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依据,合理确定补贴基数,并下放各区政府安排使用,超过基数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六四比例共同承担。同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权限一并下放各区。
十一、徐州市各级财政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资金,各县(市)、区按照农业人口人均1.5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
十二、南京市提出在加强现有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十三、南京市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了规范。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二OO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