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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6条规定,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经历。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7-10条规定,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是:
   (1)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①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②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③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④住所使用证明;
    ⑤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按前款规定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3)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4)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内,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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