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就业再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职业介绍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 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3) 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4)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 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8)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稿件来源: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