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就业再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对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有何规定?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中规定:
   (1) 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2)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①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②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活动;
    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④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3)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内容等。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4)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13条还规定:除此之外企业还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所作出的规定,即: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的规定,对企业要逐步实现按一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办法。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06号)的规定,企业要做好接受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工作,录用后要确定一定的适应期。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稿件来源: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