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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要求:确保年底前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完成


    近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本着公开透明、平稳运作、安全完整的移交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要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意见》指出,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关于基金投资的处理,《意见》规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今年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今年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意见》还规定,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运营。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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