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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摘要)

    适用地区:江苏
    发文时间:2003年07月08日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3]第163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节选)
    五、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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