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成员单位: 《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2003年2月19日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受省政府委托,统一协调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指导建立全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委会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以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其中政府方面代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民政厅、审计厅的主要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其他有关厅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用人单位代表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推选;工会和职工代表由省总工会推选;专家由监委会特邀。 第四条 监委会设委员20-30人,其中监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应占到委员人数的1/3以上。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处理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召集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解决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 (三)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统一协调对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收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发放机构)的监督工作; (五)审议通过监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每年初听取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上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下年度基金预算编制情况;听取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每半年或年末听取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征缴情况;听取有关部门、机构社会保障执法及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 (六)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七)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作;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指导市、县(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社会保障监督事项。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制度,拟定年度社会保障监督工作计划; (二)负责收集、整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下列情况,并定期向监委会报告。 1、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 3、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 (三)经监委会同意,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支付、调剂、运营、结余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趋势进行宏观分析和提出预警报告,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四)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向监委会呈报社会保障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安排监委会例会,负责各成员单位和监委会成员的联系和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七)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意见,责成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监委会报告; (八)组织落实监委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计划; (九)承办监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及时向监委会报告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一条 监委会实行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施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委会汇总各有关部门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项目,研究确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等服务。 第五章 协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委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或主任会议提议。 第十五条 监委会会议议程由监委会办公室拟定,报监委会主任审批。监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10天向各位委员征求意见,经大多数委员同意后安排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 第十七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决议事项经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向监委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情况,与监委会办公室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监委会综合形成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题报告应向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由监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定事宜,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