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第11号、12号令的通知
苏劳社督[2001]2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11号令)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 监督办法》(第12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第11号令和第12号令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 工作,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地要按11号部长令的精神,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并尽快向社会公布监督 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受理举报范围等。各市、县确定的本地监督举报电话由省辖市统一汇 总后于8月10日前报省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备案。
三、要积极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各地要根据12号部长令精神,制定本地区基 金监督计划及方案,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础工作制度,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依 法行政、有序规范。
附件一:劳动保障部第11号令 附件二:劳动保障部第12号令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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