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资格申请审批工作将逐步展开,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在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已初步形成运营框架,并将正式进入具体操作与实施阶段。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它的基本功能就是要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后提供一部分收入来源,具有与社保基金相似的“养命钱”性质,因而加强其发展运营中的风险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市场初步形成之际,无论是监管者、企业主体、员工自身,还是众多市场参与机构,都需要特别注意防患于未然,周密考虑我国特定市场模式下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有针对性地加以监管。 我国企业年金运行中主要类型风险的防范 我国企业年金在借鉴和吸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和信托管理的模式,这一模式下的企业年金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过程。按照一般的划分方式,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到的风险类型可分为投资风险、代理风险和制度风险等,而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实际特征看,需要特别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监管:1. 由于涉及运营部门较多,风险链较长,需加强信用风险监管。2. 由于缺少专业的养老金机构,需要加强独立性风险监管。3. 由于采用个人账户,需要加强投资风险监管。4. 由于属于员工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需要加强公平性风险的监管。 如何加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的风险监管 1. 由于市场整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以主动性监管为主。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框架初具模型,正逐步进入实施阶段,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主动性监管。从国际上看,拉美国家主要是事前认证和过程监管的主动监管;OECD国家的有些国家是被动监管,它需要有运作良好的金融和司法机构,主要是问题出现时监管方才介入,监管主要着力点在于问题的解决。国外养老金市场在经历一些重大案件后逐步改进,如1991年马克斯韦尔事件之后,英国于1997年4月正式成立了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并以该机构为核心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监管体系。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宗旨是监督职业养老金基金、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根据授权,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可以向基金派驻自己的托管资产管理人;取消失职的托管资产管理人的资格;对违规基金处以罚款或提出起诉;向警方移交经济刑事案件;对职业机构提交报告;就违规案件提交报告等。就目前而言,我国市场需要采取严格控制准入的主动监管模式,对于试点运营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扩大有合理选择,而相应地也需要预先考虑如何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防止竞争逐步加剧带来质差机构无法退出年金市场,导致竞争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同时,在市场逐步扩大和成熟之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各监管机构可以逐渐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进行过渡,即弱化审批机制的功能。随着企业年金市场主体的逐渐成熟,逐步取消审批,对风险暴露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管,而对于其他合规主体,则利用市场约束力、第三方监管以及行业自律性对其进行监管。这种风险性监管可以降低监管的成本,并且使一批具有良好内控机制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而不再束缚于大量的行政事务中。 2. 推动协同监管框架的创新尝试,加强监管主体之间以及其自身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企业年金这样业务综合性强的领域进行监管,也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协同监管的一次挑战,具体而言需要做到内部性监管与外部性监管协调、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协调、全程性监管与阶段性监管协调和整体性监管与层次性监管协调四个层面。目前我国参与企业年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当前需要亟待解决的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采用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共享,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对数据共同分析,对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年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托管方式等问题共同协商,对于运营机构,则需要在机构的内控机制中重点监督信息传递是否畅通,且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可以通过设计先进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汇总和公布,使各监管主体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到加工整理过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在手工操作环境下,产生操作风险的可能性。在今后市场逐步发展起来之后,则可以考虑增设企业年金专门的监管机构,类似如美国国会1962年成立了一个内阁级委员会???企业退休金及其他私有退休与福利计划委员会,它负责对不断增长的退休金对经济结构影响和对私有退休计划和其他退休计划在美国经济安全制度和体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审阅和检查。另外,要保证有足够的监管资源的投入。 3. 着重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加强信息披露一直是监管的有效手段,特别是企业年金不像公募基金那样,采取面向整个市场、完全公开的方式,而是仅仅面向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进行披露。公开方式的一个优点在于,即使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例如研究机构或个人、独立评级机构,也可以定期得到关于基金投资组合、运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它们的介入扩大了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的参与者范围,会在外部形成更为强大的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勤勉尽职。对于企业年金,在需要信息披露的领域和对象上,一定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标准,在缴费、投资、管理、选择机构等方面都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及时、完整、有效的报告。从国际制度上看,拉美国家有广泛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资产每日定价,基金所有人一年中可以获得几次关于账户情况的报告,监管机构按年度和季度发布的关于基金业的广泛和具体的信息。然而拉美制度主要依赖于监管者对财务状况精确性的核实,这种广泛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所有者作出理性选择,对基金管理人产生压力,也有助于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转换基金公司。OECD国家的信息披露要求的范围相对较窄,虽然监管者强调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途径仅限于年报,年报的可信性通过外部独立审计师进行评估,这是因为监督大量机构是很难的。OECD国家的信息披露要求较少是基于一方面使基金可以投资到高风险的资产,获取高收益,另一方面减少检查成本。信息披露对于避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同样有效,例如可以借鉴香港对公募基金的分级披露制度,建立企业年金的分类披露标准,对于“无须披露交易”、“事后披露交易”、“事前获批交易”规定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容易引发企业年金关联交易的环节作出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如本人交易、共同交易、代理交易以及自我投资中要求运营机构必须披露与其具有密切关系的关联方,对运营机构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部分设置详细的披露项目,诸如双方的关联形式、交易额占整个企业年金资产的比例以及选择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依据等。透明的信息监督是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最有效方式,权衡信息披露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才能达到监管效率最大化的目的。 4. 按照ISSA标准完善企业年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框架。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权威组织,它制订了企业年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框架,主要包括资产保护、财务和技术要求、服务提供方标准、费用、终止与合并、破产保护和对受益人的信息披露七个方面。我国年金市场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法规已经初步建立起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框架,从资产独立性、费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今后除了将上述内容进一步细化,更重要的是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运营机构的公司治理,对权力制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独立运营、外部审计等作出更为细致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条例。 5. 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防范出现问题后员工利益无处保护。目前我国较多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营的一个潜在问题就是出现问题后可能产生机构之间责任不明确,甚至相互推诿现象。比如同一个投资账户管理问题,可能由于投资管理人或者资金托管人的内部系统出现问题,可能是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账户系统出现问题,也可能是相互之间的接口出现问题,一旦损害了员工利益,明确的问责机制就尤为重要。需要有明确的部门、明确的方式来使员工或企业的投诉、质询得到解决。同时,通过对受益人的教育,发挥其对年金运营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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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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