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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依法管理本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这是对年金理事会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年金理事会必须依法行事,除应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我国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年金理事会除必须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义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是年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限于本企业,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计划。按照第二层含义,如果本企业的年金理事会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则不属于经营性活动,不违反“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的规定。但是,本层含义进一步限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行为,强调年金理事会只能管理自己企业的年金计划。关于本企业的规定,一般认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属于本企业的范畴,参股不控股但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也应属于本企业的范畴。此外,对于可能出现的年金理事会合并的情形,如行业性年金理事会或中小企业联合性年金理事会,须经过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定。
   稿件来源:省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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