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集体协商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经过集体协商确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将不予生效。
2、非歧视性原则。企业年金计划应当覆盖本企业所有正式职工,在同一企业年金计划内,所有职工按照企业年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3、职工利益保护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该充分体现计划参与者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按企业年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为职工个人账户缴费;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出现重大变更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参加,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必须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的企业正式职工。
4、基本保障优先原则。企业及其职工在建立和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时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不得参加企业年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