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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有那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第五条: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139号文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1、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2、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5天未提出异议,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3、企业、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

4、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

5、委托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

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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