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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监督检查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社会保险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管理好各项社会保险费。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并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此,条例在监督检查方面作了规定,提高社会保险费管理的透明度。这些规定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单位内部监督。《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这就在单位内部建立了职工监督本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制。《条例》还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监督检查是最主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他们有职责检查缴费单位的用人单位、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缴费单位应当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谎报或者瞒报。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社会监督。《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既监督缴费单位,同时也是对征收机构工作的监督。其中,新闻监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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