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存在故意拖欠、挪用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以各种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收取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加收滞纳金、纪律处分、申请法院强制征缴等。 按照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缴费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最高20000元的罚款。 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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