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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实施社会保险监督如何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实施社会保险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缴费单位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两种具体办法:一是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二是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当缴费单位拒不通报缴费情况时,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通过社会保险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同时,职工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和社会保险咨询、查询系统等方式,监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给本人缴费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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