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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工作和试行失业人员综合月报的函


劳社培就司函[2002]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制度于1999年开始试行,并被列为“三化”试点城市的重点任务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评估标准之一。自综合月报试行以来,已有近50个城市进行了试报。其中广州、重庆、南通、鞍山、宜昌等城市实现了2001年全年上报,并保证了较好的数据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月报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城市试行上报失业人员综合月报,我们制定了失业人员综合月报技术要求,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要负责做好综合月报工作

1.综合月报目标是提供各职业的供求对比分析,以具体指导求职和招聘;提供失业人员详细分析,以监控失业率变化。综合月报既是本地就业服务工作的需要也是上级决策的依据。各地应充分重视综合月报工作,将其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应对“三化”试点城市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已实现联网的城市按要求开展综合月报工作,并积极完成省内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的接收和信息发布工作。

3.城市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时间向部、省监测中心报送综合月报。努力扩大信息系统的联网规模和综合月报数据的覆盖范围,保证数据质量。要确定专人负责综合月报工作。

4.部监测中心将在互联网上陆续发布全国部分实现上报全市数据的城市的《职业供求差异对比表》和其他综合月报数据。

二、失业人员综合月报要求

1.失业人员综合月报业务缩写和表达式

失业人员分析缩写     SY

表达式

SY01  时间X地区X 年龄分组X性别X文化程度X失业期分组X失业原因X就业转失业标识X享受待遇标识,

登记失业人数,新登失业人数

    具体技术要求与技术标准详见附件1。

2.失业人员综合月报数据来源于失业人员登记记录。其中“享受待遇标识”来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登记记录。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失业人员综合月报工作。

4.失业人员综合月报要求在建立市级失业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报送全市失业人员数据(这点与职业介绍综合月报有区别)。尚未建立市级失业人员数据库的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或非实时数据交换方式采集全市数据,并实现上报。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城市暂不上报失业人员综合月报。

5.失业人员综合月报按月上报,上报方式按《关于下发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技术要求的通知》(劳社信息函[1999]19号)要求。上报试行的开始时间为2002年10月。

三、应注意的事项

1.失业人员综合月报可与职业介绍综合月报同时上报,也可分别上报。时间为每月1—7日(节假日顺延)。

2.建立了市域网的“劳动99”用户,在市中心安装统计分析子系统后即可通过服务器或工作站自动上报。市以下各区县可不安装统计分析子系统。

3.非“劳动99”用户的综合月报上报有关问题处理详见附件2。

4.各省、自治区,三化试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上报综合月报的城市请将技术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部信息中心联系人:隋欣

   联系电话:010-84201273

   传真:010-84221571

   E-mail  lmis-yb@mail.molss.gov.cn

 

   附件  1、 失业人员综合月报技术要求

        2、 综合月报上报有关问题处理(非“劳动99”用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              失业保险司           信息中心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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