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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转发《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3]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理队伍,改进管理方式,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与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尽快建立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各地要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要保证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要充分尊重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
  
  五、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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