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范围问题的复函 (苏劳社医函[2001]17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常劳社险[2001]160号)悉,现函复如下: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2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本单 位日常生产、工作”,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的与本单位工作生产过程有 关的各项工作,但不包括有关宴请、娱乐以及关系私利的各项活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