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月3日省长梁保华签发省政府第29号令,《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办法》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供稿单位:省厅医疗保险处) 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详细内容请点击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
| |
| 稿件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