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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积极实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从2006年7月起,泰州市着力推进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目前,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泰州市又出台《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市城镇“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一、出台试行办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2006年泰州市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政策上将覆盖范围从城市从业人员拓展到市区所有城镇居民。一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将城镇居民分为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以及一般居民三类,坚持低水平起步,将缴费标准确定为300元/年。二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明确缴费责任。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市区两级财政对老年居民和特困居民进行财政补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元和200元的补助。三是住院优先兼顾门诊,合理分担支付比例。采取着重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统筹费用,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办法,促进城镇居民参保。参保居民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及住院三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每人每年为100元。患恶性肿瘤等五种重大疾病参保居民享受一定的特殊门诊费用补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分段累进补偿的办法支付,报销比例在45%-60%之间。

    二、依托两个平台,加强城市居民参保管理

    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人员复杂、筹资低、管理难、基金风险大的特点,泰州市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两个平台”的作用,采取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参保和管理办法,切实将这项工作做细做实。

    1、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加强参保管理。泰州市明确,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直接由对所辖居民比较熟悉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经办。居民只需携带有关证件,到所辖社区填表登记,由社区医保专管员对照居民参保资格进行初审,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人员复审后,就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证、卡。使居民不出社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医保服务。

    2、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医疗管理。泰州市在市区确定了4家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管理辖区内参保居民的就医、转诊及费用结算等医疗服务工作。参保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选择一家就近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的社区卫生中心发生特殊门诊费用,补偿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记帐。如确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外地就医的,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通过对参保居民就医的有序管理,尽可能使参保居民少花钱、看好病,有效地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3、科学制定结算办法,有效化解基金风险。为既控制基金支出,又调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泰州市确定了“总量控制,按月结算,结余奖励”的费用结算办法。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10目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填报《费用结算表》,申报上月垫付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按月预付90%,其余10%年底考核结算一次。对全年统筹基金支付在参保人均统筹基金范围内按实结算。运行近1年来,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以参保居民为本,优化社区医疗保险服务

    泰州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医疗保险服务方式,按照“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将服务延伸到社区,真正为参保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保服务。

    1、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建立15条服务新标准。随着参保居民的逐步增多,为规范社区医保服务,泰州市提出了建立社区医保、医疗服务15条新标准,要求社区两个平台强化服务能力建设,要以参保人员为中心,为他们提供快节奏、高效率、有实效的优质服务。

    2、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医保政策扶持,缓解参保居民“看病贵”的难题。泰州市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参保居民的首诊医疗机构,实行医保政策倾斜。通过适当降低参保居民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扩大在社区体检、专家会诊等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实行社区就医“两免两优惠五减半”的政策,对参保居民大病人员低价集中供药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切实减轻了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

    3、实行双向转诊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参保居民服务需求。我们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区3家定点综合医院之间建立起上下联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社区按医疗技术水平收治参保居民,如无为治疗,及时将病人转至上级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将康复期病人转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活疗。通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实现参保居民在医院、社区“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康复到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


   稿件来源: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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