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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连云港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10月1日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小时工资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调整幅度分别为12.9%、13.46%;四县由原520元/小时调整为590元/月,小时工资由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调整幅度分别为13.46%、13.64%。

    根据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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