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出台了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一是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零就业家庭”人员还可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四是个体经营户也可根据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五是降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政策门槛。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新政策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求继续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到2010年末实现全市9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创建工作中四项具体任务是:一是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三是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四是加快信用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