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泰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明确提出,月底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半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其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泰州市已把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凭证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之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三年再就业扶持政策。
同时,泰州市将放宽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个体经营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
此外,泰州市还推出“四大保障就业措施”:一是建立就业援助中心,开通就业援助热线电话;二是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三是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困难人员就业;四是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专项检查、月通报制度,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