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泰州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部分将在8月31日前补发到位,9月起,将领取调高后的新养老金。
凡市区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属这次调整的范围。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泰州市区共有41054人。
养老金调整由两部分组成。具体调整办法为,一是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是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增加不同的金额,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调整标准为49元;缴费年限15年至19年的,调整标准为52元;缴费年限为20年至24年的,调整标准为55元;缴费年限为25至29年的,调整标准为58元;缴费年限为30至34年的,调整标准为61元;缴费年限为35年以上的,调整标准则为64元。两者相加则为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所增加的养老金(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除正常增加养老金外,还将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具体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市区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市区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退休、退职人员如同时符合上述增发条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即按其中增发标准最高的一项享受。
此外,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2007年9月10日前,须携带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和批准文件,到泰州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