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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上半年泰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分析


    一、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情况

    二○○六年上半年全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687件,其中劳动者申诉案件2435件,占案件总数的90.6%,劳动者当事人数2983人,涉及经济标的2423.3万元。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9件,涉及劳动者431人。截止6月底,已审理结案2657件,结案率为98.9%,其中,仲裁裁决结案194件,仲裁调解结案629件,其他方式结案1834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7.3%、23.7%、69%。已结案的案件中用人单位胜诉390件、劳动者胜诉1224件、双方部分胜诉1043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14.7%、46.1%、39.2%。

    二、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特点

    1、从劳动争议的数量看,案件总量仍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成倍增长。上半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87件,涉及劳动者当事人数2983人,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2.4%和4.4%;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为29件,涉及人数431人,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倍和2.6倍。

    2、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看,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争议仍占主导地位。上半年全市受理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共   1452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其中劳动报酬争议584件,保险争议案件868件,各占案件总数的21.7%和32.3%。这表明产生劳动争议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维护方面,甚至危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存权。 

    3、从劳动争议的主体看,涉及私营企业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今年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私营企业的案件为1267件,占案件总数的47.2%,比去年同期增长89.3%。随着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组织不断增加,这类企业用工极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健全,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工伤职工的待遇难以得到落实,最终因工伤待遇引起的争议占到私营企业案件的50%左右,剩下的为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利益型争议案件。

    4、从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看,用人单位的胜诉率略有上升。上半年已审结的案件中,用人单位胜诉案件为390件,占案件总数的14.7 %,比去年同期增长2个百分点,这说明用人单位守法履约意识有一定提高,但依法用工还远远达不到要求。

    5、从维权周期上看,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有所提高。今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为98.9%,比去年同期增长3.5个百分点,远远超过考核指标,这主要是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全面推行,人员得到迅速补充,相关办案硬件及设备得到及时配备,仲裁院规范、高效运行的结果。

    6、从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看,案情进一步呈复杂化、多样化,对适用法律的把握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特别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举证规则等之间因各种原因在适用方面产生的矛盾,以及相关规定内容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给当前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适用法律带来很大的难度,其中“一裁两审”之间的断链,仲裁机构与法院系统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之间的差距,已成为当前劳动关系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不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利益化的冲突已成为劳动争议案发的主要原因。当前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市场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用人单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双方在劳动力价值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利益对立显性化,处于强势的资方极力压低用工成本,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报酬最低化、劳动强度最大化”,而劳动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已的劳动价值,对个人利益也决不退让,双方发生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矛盾随之凸现出来,从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以及用人单位的大量侵权行为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由于城市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的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现,供求严重失衡,就业竞争十分激烈,劳动力市场成为买方市场,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就业成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在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往往是忍气吞声,无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往往因此有恃无恐,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侵犯职工权益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霸王合同;二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三是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随意安排职工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五是劳动保护条件不到位,工伤争议频频发生等等,形成了劳动争议的隐患。一旦劳动者被端掉“饭碗”,他们就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事实劳动关系追索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已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

   (三)工资分配制度不合理、不依法支付工资是造成劳动争议发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当前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大量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建筑行业尤为严重,个别企业拖欠涉及人数有增无减,拖欠数额逐渐加大。不依法支付工资的另一主要表现是随意安排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此类现象主要存在于外资和私营企业。造成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于一些经营者受利益驱动,为不断降低本来已经很低的人工成本,钻法律空子,故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集体拖欠和强迫加班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国家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造成了不依法支付工资现象难以扼制。同时,劳务派遣人员大量使用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不断涌现,企业内部分配严重不公,也是劳动报酬争议案发的重要原因。

   (四)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健全,纠纷从源头上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基层得不到解决,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日趋上升。目前,由于一些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起来,缺乏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制度等自我化解矛盾的机制,因此大大小小的纠纷全部涌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少数企业工会组织不够健全,部分改制后的企业和新建私营、民营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未及时跟上,未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集体协商制度不完善、不到位,维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职工不能产生信任感,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不健全,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不征求工会意见,不经职代会通过,职工代表很难实际参与调解矛盾,职工自管组织作用发挥不好,造成劳动争议难以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职工一旦与企业因劳动保障权益发生摩擦,在基层问题得不到解决,矛盾得不到调解;基层调解工作的不得力和预防工作的不到位,将在一定时间内导致劳资双方的不和谐因素直接形成案件。


   稿件来源: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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