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首先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2)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或变更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其他应缴款项。暂无能力一次性缴清欠费的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订立欠费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