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不计入工资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除了这些,根据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商业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
(9)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10)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者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1)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形式支付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12)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
(13)职工未按有关规定休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14)实行企业年薪制的经营者年终兑现的工资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