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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刑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0号)文件补充规定:

    (1)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恢复或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应依据作出监外执行或假释决定机关的裁定书办理。

    (2)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收监后保外就医的情形。

    (3)我省原有关规定与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3]315号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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