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5号)文件规定: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停止缴纳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依法责令企业和参保人员补缴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应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终止向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