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1号)文件的规定: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1995年底前去世的离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原由企业支付的定期救济费,从2003年10月1日起,可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对原由企业发放定期救济费的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中发现的原企业已经支付但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原企业可以继续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费,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救济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