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1]67号),我省对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2)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按以下办法和标准核发护理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结果,分别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按50%、40%核发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低于300元和200元的,分别补足到300元和200元。
(3)每位离休干部只享受一种护理费(自雇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4)此次调整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