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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7号)对于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工作进行了强调和规范,要求:

    (1)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需如实填报《江苏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附带死亡人员家庭户口簿、死亡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档案、《职工劳动保险卡》(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记录)。在职人员死亡,须另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记录。

    (2)目前尚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确定现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供养关系,并及时进行建卡、登记工作。从2001年7月1日起,原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申报《江苏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时,如不附带《职工劳动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将不予以核定有关待遇。

    (3)受理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时间,为每月1至15日(不含节假日)。逾期申报,将延期到次月办理;跨季度申报的,从实际申报季度起纳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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