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