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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死亡待遇及标准是什么?


    (1)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2)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3)设区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并不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 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 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 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 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5)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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