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可以。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列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年龄条件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其配偶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配偶年龄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要列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在满足年龄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满足苏劳社险[2004]2号和苏劳社险[2004]13号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假如其配偶从事过有报酬的工作,或享受养老金,即使符合年龄条件,也不可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