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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江苏省劳动厅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苏劳险函[1999]6号)的规定,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在服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其判刑前实际缴费年限符合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即:139号令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或139号令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享受达到退休年龄时所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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