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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