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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登录“中国江苏”和“江苏劳动保障网”。今天“中国江苏”和“江苏劳动保障网”联合举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大型网上直播活动。 [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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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省劳动保障厅对这次活动十分重视,陈震宁厅长亲自来到了直播活动现场与公众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嘉宾还有:省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中心李道明副主任,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郁桂萍处长、省劳动监察总队韩文华总队长,厅劳动工资处金鑫副处长、劳动争议仲裁处陈健副处长、法制和劳动监察处胡新华副处长,各相关处室、单位业务骨干和省级 12333 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员。欢迎你们。[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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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首先请陈震宁厅长就全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情况,和各位网友进行交流。 [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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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震宁厅长]大家好!
非常高兴能在网上与大家见面。今天我们这个活动的主题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处室、单位的同志将通过“中国江苏”和“江苏劳动保障网”,现场解答公众关心的有关劳动合同与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问题,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建议,和大家进行互动交流。
劳动保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它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具有重大意义。在全省上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目标而奋斗的今天,我们举办这样的活动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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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震宁厅长]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全国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奋力推进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别是在依法维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我们坚持以制度创新打造工作亮点,以实践创新破解工作难题,力促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认真落实国家“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全省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抽样调查,切实加强了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设。专题召开全省三方机制建设会议,进一步巩固了三方组织优势互补、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开展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和企业为载体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年”活动,提请省政府下发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专项意见,许多市县都明确把工资协商实施工作列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坚持每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006 年 10 月 1 日 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归并为三类,分别为一类地区 750 元、二类地区 620 元、三类地区 52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 6.3 元、二类地区 5.2 元、三类地区 4.4 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改革办案方式,简化办案程序,提高仲裁效能,积极稳妥地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检查劳动用工情况、清理拖欠工资等专项行动, 2006 年全省共为 63.3 万名城乡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 4.31 亿元,其中追发农民工工资 3.23 亿元。[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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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震宁厅长] “十一五”期间,我们将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上下功夫,着力构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重点在四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继续抓好 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 ,不断扩大劳动合同覆盖面,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提升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的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摸清底数,建立全面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数据库。研究试点企业劳动用工统计、监督、管理网格化的新路径,将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至社区乡镇平台。二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加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力度,坚持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刚性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的提高。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机制。三是切实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集中全力应对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严格执行集体劳动争议上报和集体会商制度,切实杜绝集体劳动争议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书记员聘用制。狠抓结案率,在法定审限内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着力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查处程序和办案制度。大力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以既可行又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监察执法机构向基层延伸,建立健全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监察执法网络。在设区的市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执法新模式,实现以行业为主的条线管理向以社区为载体的地域管理转变。 [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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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陈厅长的讲话。现在我们请各位网友提问。本次活动预告发布以来我们已经收到了 110 多条咨询问题和意见建议,今天将在回答现场提问的同时一并予以回复。 [2007-01-23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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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zwj] 最低工资是否为基本工资,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请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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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①《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令[2004]21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得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
(五)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六)由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
③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 关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2007-01-23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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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仁] 最低工资标准好像以前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现在又包括了,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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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04 年劳动保障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部令 21 号)明确规定,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考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此,我省从 2005 年起调整了最低工资口径,由原来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包含该项目。[2007-01-23 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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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洋] 请问在计算日加班工资或要扣除日工资时 , 是以本人月工资除以 30 天还是除以工作日 22 天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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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根据劳社部发 [2000]8 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法定的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
因此,劳动者的日工资是以本人月工资除以 20 . 92 天来计算。 [2007-01-23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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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铭] 在合同期内,现在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要降劳动者工资,并出具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通知书,如劳动者在 15 日内不签字认可,则视为不同意变更,单位就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有何过错?作为劳动者这么处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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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一方在 15 日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工资)
请你根据以上规定,向单位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01-23 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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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5308] 我所在的是一家经济效益非常好的国企,近几年强迫员工义务加班的现象非常严重 , 常年得不到休息 晚上也加班,车间生产员工常年每月加班时间都在五、六十小时以上 , 最多的时候一百多小时 / 月, 且从来没有加班工资一说 . 相反不加班反而会被罚款,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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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标准工时制度 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违反工时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对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07-01-23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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