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劳动工资->案例分析

应届生跳槽遭索赔工作期以合同为准


我于2002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若我违约,则要按差一年交1万的标准给公司违约金。
同年8月,我与公司又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3年。今年合同期满,我准备离开公司,但公司说我的服务期限是5年,需交2万元违约金,否则不给办转档手续,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门头沟司法局王刚答:你与公司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当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并不违约,公司无权向你收违约金。如公司不给你办转档手续,你可起诉。

   稿件来源:法制晚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