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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就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8]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公安部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境外人员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责,逐步形成了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收到了良好成效。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来我省就业的境外人员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入境就业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省对外开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入境就业人员服务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期末实有外商投资企业近4万家,办理一年以上居留许可(签注)的常住境外人员达8万余人,其中就业人员达4.6万人,占常住境外人员数的57%。从各地近年来境外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特别是主动服务意识还有待加强,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便利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到位;综合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境外人员非法就业防范和查处力度有待加强,政策宣传和跟踪管理服务面需进一步扩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境外人员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性,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围绕“平安奥运”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境外人员管理协调配合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在我省就业的境外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涉外治安环境,为全省对外开放提供良好服务。

  二、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入境就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劳动保障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入境就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审核审批,管理服务规范,政策解答准确,宣传口径一致,信息互通及时。

  一是要严格保护境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对境外人员符合在我省就业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对不符合的,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严格禁止一般劳务人员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对于能在境内人力资源市场聘用到的和只要求初、中级技术、技能的一般性设备操作、生产线操作、基层管理和普通性、服务性工作等岗位,一律不得批准聘用外国人(所有入境就业人员聘用岗位一律参照我国政府颁布的国家职业分类)。禁止用人单位以“交流”“培训”“实习”等名义违法聘用外国人,禁止中介机构直接介绍外国人在华就业,禁止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外国人在华就业。

  二是规范境外人员的就业和居留管理工作。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通知》(国办[2002]32号)中,要坚持原则,准确把握,按照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可放宽就业期限和提供居留许可的便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注册资金到位)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方派遣人员,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其他入境人员一律凭职业签证,申请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许可。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对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实行资格审核。公安机关在为就业的台湾居民办理签注时,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办理。

  三是要加大对境外人员非法就业的查处力度。各地劳动保障和公安机关要将境外人员就业管理联合检查纳入正常工作。每年度要联合开展境外人员非法就业的专项检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收集入境就业人员姓名、国籍、就业企业名称、所任职务、住宿地址、居留证件、就业证件等有效信息,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进行跟踪管理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及对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案件的查处力度,在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工作合力。各地劳动保障、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层层管理责任制、依法办事负责制、特殊情况内部通报制等制度,形成适应新时期、新阶段要求的齐抓共管新格局。要充分依托境外人员管理局际领导小组,正常地开展政策研究、统计分析、信息互通等工作,加快构建运转协调、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平台。为便于劳动保障部门掌握境外人员在当地就业情况,公安机关应每半年把境外人员在当地办理就业类居留许可(签注)的情况(见附表)通报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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