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就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从08年7月31日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注册资金到位)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方派遣人员,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其他入境人员一律凭职业签证,申请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