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3、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