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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12月30日,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介绍,江苏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现新增23万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60万人的目标。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12个部门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江苏将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降低创业门槛。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减免相关税费。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实行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强化资金支持。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为提高创业能力,从2009年起,3年内全省每年组织实施10万人次创业培训。


   稿件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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